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(第4号—第6号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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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0日金融一线消息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(第4号—第6号)》。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保险公司(以下简称保险公司)开展股权投资,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,股权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。
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,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、市场风险、流动性风险、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。
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,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,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,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、报告等职责,防止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。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,变相突破监管规定,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。
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,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决策与授权体系,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,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、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,充分发挥三道监控防线的作用,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,独立出具意见。
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,应当根据监管要求、投资需求、负债特性、偿付能力、风险偏好、资产负债管理、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,合理设定股权投资的配置比例,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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